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八章 服务与监督第四十三条已修改种子管理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种子生产、加工、贮藏、经营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摘录合同、票据、账簿、标签、出入库凭证、货运单、检验和检疫报告等有关资料;(三)抽取有关样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