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种子管理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种子生产、加工、贮藏、经营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摘录合同、票据、账簿、标签、出入库凭证、货运单、检验和检疫报告等有关资料;

(三)抽取有关样品。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