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七章 种子质量第三十七条已修改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质量的内部监控制度。种子生产、经营者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其生产、经营的种子进行田间检验和室内检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承担委托检验时,检验费由双方约定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委托人收取。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