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七章 种子质量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依法经计量认证,并通过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省种子管理机构负责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企业种子质量检验室和种子检验员的考核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