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五章 种子经营第三十一条已修改禁止经营下列种子:(一)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二)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三)应当包装而未包装或者包装不合格的;(四)没有标签、标签残缺、标签不清,擅自修改、涂改标签内容,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五)假冒、劣质的;(六)转基因种子未标注“转基因”字样的。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