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章 种子生产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生产商品种子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当年生产的品种、地点、面积、技术力量等资料报当地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备案。种子生产应当建立规范的田间生产档案。每一批(次)种子生产档案保存期至少为3年。生产档案的格式由省种子管理机构制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