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三章 品种选育与审定第二十条已修改本省审定或者登记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缺陷或者严重退化的,省审定委员会或者省登记委员会应当提出中断或者终止推广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确认后发布公告,停止经营、推广。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