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三章 品种选育与审定第十九条已修改省审定委员会和省登记委员会可以在具有生态多样性的地区设立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小组或者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小组,承担适宜于在当地推广应用的农作物品种的初审工作。初审通过的农作物品种报省审定委员会审定或者省登记委员会登记。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