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审定委员会)负责省级审定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