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城,并把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以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