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五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新闻传播媒介应当对损害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