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六条已废止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维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