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已废止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侵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法权益拒不改正的,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工商业联合会应向违法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和违法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并答复报告人。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