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已废止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其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举、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部门在接到检举、投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检举、投诉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职责,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或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