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已废止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所聘员工,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资金或侵占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财产;不得擅自用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的资产为自己或他人提供担保。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