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土地等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矿山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采矿权人有保护矿山环境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矿山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