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土地等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矿山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采矿权人有保护矿山环境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矿山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