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地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向重点矿山企业派出矿产督察员。采矿权人应当如实向地矿主管部门和矿产督察员报告有关情况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交年度报告和填报有关报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