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一条有效各级地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勘查单位的资格、探矿权人的勘查范围和资金投入等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发出监督意见书。探矿权人应在每个勘查年度末向其颁发勘查许可证的地矿主管部门报告勘查投入情况,接受地矿主管部门的核查、监督。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