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期满,需要停办或者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的地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申请人应提交停办或关闭矿山报告。停办或关闭矿山报告应具备下列内容:

(一)矿产资源储量消耗情况及批准文件;

(二)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前采掘工程进行情况及不安全隐患的资料;

(三)土地垦复及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合同履行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