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矿产资源开采第三十二条有效地矿主管部门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九十日内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并可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