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采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

(二)根据矿山建设的需要依法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在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设施;

(四)自行销售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采矿权人行使前款所列权利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