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矿产资源开采第三十三条有效采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二)根据矿山建设的需要依法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三)在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设施;(四)自行销售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采矿权人行使前款所列权利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