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矿产资源开采第三十一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取得采矿权的矿区范围进行采矿或勘查活动。在矿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地面设施的,必须经采矿权人同意;未经同意并造成矿山企业损失的,行为人应负赔偿责任并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