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矿产资源开采第三十条有效地矿主管部门自收到开采登记申请之日起四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采矿权申请人。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地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不予登记的,地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采矿权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原划定的矿区范围予以注销。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