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地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矿山建设规模为中型以上或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我省保护性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国务院地矿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