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地级以上市地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矿山建设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

(二)矿山建设规模为中型的,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粘土、陶瓷土等矿产资源;

(三)年开采量10~30万立方米的建筑石料;

(四)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