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矿产资源开采第二十五条有效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地级以上市地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矿山建设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二)矿山建设规模为中型的,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粘土、陶瓷土等矿产资源;(三)年开采量10~30万立方米的建筑石料;(四)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