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案件的;(二)拖延或者擅自终止、转交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三)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与他人恶意串通侵害受援人合法权益的。向受援人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的其他不正当利益,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