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Amended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拖延或者擅自终止、转交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
(三)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与他人恶意串通侵害受援人合法权益的。
向受援人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的其他不正当利益,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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