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法律援助过程中违反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