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做好与法律援助有关的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