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制度,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同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