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第四十六条已修改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受援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诉讼费、仲裁费。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