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对超出本机构办理能力的,可以报请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协调处理。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受理本应由下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也可以将其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交由下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处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