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第三十条已修改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有权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发生受理争议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决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