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法律援助机构对不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到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属于本省审理或者处理的法律援助事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可以向距离最近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可以在受理后转交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