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