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不同申请事项,采取下列不同方式提供法律援助:

(一)刑事辩护或者刑事代理;

(二)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三)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四)代拟法律文书;

(五)提供法律咨询;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案情简单、诉讼标的小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导当事人自行诉讼。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