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以自己的时间、知识和技能等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公益性活动。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也称义工。本条例所称志愿者组织,是指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性组织。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