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组织本单位、本系统、本社区的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