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其他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技术秘密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