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五条已修改以合作或者委托研究开发所形成的技术秘密,其权益归属依当事人书面约定的办法确定;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该技术秘密的权利。但是,属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方在向委托方交付技术秘密之前,不得将该技术秘密转让给第三方。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