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乡绿化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城乡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市政道路绿化,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管理;单位庭院和附属绿地,由单位负责建设管理;其他居住区绿地由业主或者管理单位负责建设管理。鼓励单位或者个人认养公共绿地。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