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乡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自治州、县人民政府鼓励一切经济组织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投资城乡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