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乡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市政公用设施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通过拍卖、租赁、转让等方式经营,逐步推行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县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出让方案,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报自治州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