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草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三条已废止凡在自然保护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禁止一切破坏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行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及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