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自然保护区要建立管理机构,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统一管理工作。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具体职责,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和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