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核心区必须用网围栏保护。禁止任何人擅自进入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缓冲区内原居住单位和个人要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禁止非原居住单位和个人进入缓冲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在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管理机构提出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