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草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核心区必须用网围栏保护。禁止任何人擅自进入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缓冲区内原居住单位和个人要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禁止非原居住单位和个人进入缓冲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管理机构提出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