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草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排放标准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关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