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章 婚前医学检查第六条有效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应当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婚前医学检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