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制止,并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下列罚款:(一)违反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三款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