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具虚假医学证明的母婴保健人员,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